特报评:消费者依法索赔,是权利不是矫情

发布时间:2017-05-18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沈彬

进口食品要贴中文标签,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权利,不是商家的恩赐

北京的李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25瓶进口的日本清酒后,发现这些清酒外包装上并没有张贴中文标识,于是,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

买洋酒没有中文标签,就要索赔10倍价款,这是不是太矫情了?没有中文标签,酒不还是一样喝,不能说明酒有安全问题。揪住这么个错头去打官司,这纯粹就是“刁民”——可能不少人对于这则新闻的解读是这样的。

我国法规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

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本身就是一种“危险的指标”。此类形式要件缺乏,说明食品很可能没经过正常的报关以及检验检疫程序。比如,今年“3·15”曝光的日本核辐射区产的食品,堂而皇之在中国境内销售,如果没有中文标签标志产地、出产日期,就很难追查责任。甚至不排除一些经销商为瞒天过海,掩盖食品的问题,而故意不贴中文标签。

总之,进口食品要贴中文标签,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权利,不是商家的恩赐。

2014年,曾有人以海外代购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向京东索赔34.5万元。结果,网店和京东反过来“喊冤”,指责原告为职业打假人,通过官司高额索赔是“敲诈和恶意诉讼”。法院对待此类维权案件都比较慎重,有的甚至还要做前置审查,查清原告到底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明明商家违法了,还要看看消费者是不是“存心”维权,这其实不利于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发挥作用。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规定了3倍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0倍的惩罚性赔偿。老实说,这样的惩罚标准还是有一些低的,往往不能抵偿消费者为维权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和相关费用。这样一来,“惩罚性赔偿”到底惩罚的是违法的商家还是消费者呢?更何况一些法院还要把所谓“职业打假人”排除出去。

法律的强制规范,一定要遵守;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必须全面落地。商家违法,消费者当然有权利索赔,“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