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揭开面纱,带来更多期待

发布时间:2017-06-22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陈蓉

“意见稿”并不是“看守所法”的终点。从“条例”升格为“法”,不仅是法律位阶的抬升,更重要的是,立法应代表多数人意见。它最被期待的,还是要在凝聚社会多数共识的高度超越部门利益,纠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失衡

■ 王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日前揭开了面纱,并通过公安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看守所条例,“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的“立法目的”中。针对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这一老大难问题,“意见稿”要求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被媒体浓墨重彩呈现的还有“意见稿”中的不少进步:如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生产劳动;自愿参加劳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报酬;对患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等等。

与27年前颁行的《看守所条例》相比,着眼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诸多改动,恰可视为法治足音的回响。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就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人;2000年,立法法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2年,这一原则又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作为行政法规的《看守所条例》与作为国家最高法律规范的宪法和立法法保持一致,和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都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看守所条例》的修正和升格迫在眉睫的另一重要原因还在于,以押代侦、超期羁押等问题屡禁不止,已成司法顽疾。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舆论的强烈关注。为此,公安部曾组织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并不断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和各种内部监督机制,也收到了一些效果。学界则多认同在“侦押分离”的基础上,来完善看守所管理体制。一个在法律界和公共舆论场上得到较多认同的方案是:将看守所和其他羁押场所一样,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以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但显然,以公安部主导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稿”,并没有采纳“侦押分离”方案。一些外部监督和权力制约措施,也有待进一步夯实。如,对超期羁押,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然后呢?看守所已经发现了超期羁押,为何不先纠正,还向检察院报告?有何动力来确保看守所会将自己的“丑闻”向检察院报告?又如,“意见稿”明确对超期羁押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还是那个问题,然后呢?案件主管机关收到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就是不纠正,又怎么办?这些都有待立法机关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予以重视并修正。

当然,“意见稿”并不是“看守所法”的终点。从“条例”升格为“法”,不仅是法律位阶的抬升,更重要的是,立法应代表多数人意见。它最被期待的,还是要在凝聚社会多数共识的高度超越部门利益,纠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