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供给为深圳创新“添柴加油”

发布时间:2018-01-22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陈琳君

《条例》创新亮点多,体现了深圳对各类创新要素的呵护和支持,充满制度的温情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日前,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条例》内容看,其出台将为城市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提供强大支撑。

众所周知,2014年,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国务院正式批复,从此深圳成为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也意味着,《条例》将在全市范围内适用,有力激发出全市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能。

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如果把创新比作一列前行的火车,那么资金就是驱动火车的能源。按照《条例》规定,创新主体可在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获得“全链条”资助。长期以来,我市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集中在科研项目上,在其他与项目相关的配套事项上资助非常有限。《条例》打破这一局限,让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支持的渠道更多,方式更灵活,为的就是给科技创新清障,解决资金上的问题。只要有优质的创新和创意项目,就不用为资金发愁。如此,创新企业和团队才能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进行技术攻坚。

当前我市科研项目评审由本地专家为主,在专业性上有待提升。如何补齐这一短板?事实上,《条例》对此亦有考量。要求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如此,可以确保评审出来的科研项目质量更高。

创新科技管理方式,加强对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是《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政府不当“运动员”,也不当“裁判员”,只当“场地维护员”,是深圳市自主创新蓬勃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条例》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考核,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集中力量做好监管工作,这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完善了项目结题制度。由于部分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创新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完成的情况,为了消除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新顾虑,在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论证、公示等程序,允许项目结题,以此促进相关方面敢啃科研“硬骨头”。

《条例》创新亮点多,体现了深圳对各类创新要素的呵护和支持,充满制度的温情。期待良法得善治,推动深圳在创新驱动发展道路上取得更多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