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不是“不付费无救援”

发布时间:2018-02-06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陈蓉

和静钧

对于商业救援而言,有偿救援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对于公共救援,还是应该先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把防范工作做在前面

据媒体报道,黄山风景区今年将启动实施有偿救援制度,对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求救的游客或驴友,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旅游景区内的救援,一般针对常规性突发问题的处理,有预案,有常备人员,属日常性护理范围。而有驴友或游客不守规矩,擅闯不应涉足区域而受困,则通常属于“预算外救援”。这类意外性受困后的救援行动,往往需动员大量人力、物力,有时甚至会有救援队员付出生命代价。如2010年黄山大学生受困事件中,参与救援的一名年轻战士就不幸牺牲。一次“预算外救援”的成本,可能远远超过100次“预算内救援”。这意味着若坐视“预算外救援”发生,正常公共预算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景区正常的突发性救援有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一个理想的状态,就是所有游客或驴友都行为中规中矩,没有“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进入未开发区域”的情况发生。但现实却并非如此。一些人士明知危险却偏向“虎山行”,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存有“只要出事,反正有人来救”“救了也不用我掏腰包”的依赖心理。针对这类人士,实行有偿救援,算是击中其要害,可以起到震慑、劝阻其非理性冒险的作用。

但景区的有偿救援制度不能绕过法律。我国《旅游法》明确,游客及时获得救援是项权利,而非要约,不容商量。《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获救权彰显了生命第一的价值导向,有偿救援实际上应该是“负责救援但事后追偿费用”的制度。

而从人道主义角度上看,若有偿救援是“先议价后行动”制度,那么就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受困者基于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费用,从而使自己陷入人道主义危机中,如持续性处于挨饥受冻的非人道状况、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等。可见,有偿救援,应该不是“不付费无行动”制度。

即便是事后付费,也应该并不是指足额支付所有救援费用。因为若是足额支付,一方面将使公共或公益救援机构失去公共或公益服务的价值存在;另一方面一些重大救援的巨额开支也是很多个体所无法承担的。所以,“合理收费”也应该是这一制度的子原则。

当前,我国市场性商业救援尚在培育中,同时公益性或群体互助性的救援机制也不发达,因此基本上所有救援事件最终都会成为公共救援,而公共救援很难与收费联系起来。对于商业救援而言,有偿救援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对于公共救援,还是应该先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把防范工作做在前面。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