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交部已经发出海外安全提醒,公民在知晓的前提下,仍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前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那就是一种对个人、对国家都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意外之后,当事人得到领事保护,费用自理并不过分,纳税人没有责任为某个人的明知故犯买单
■ 连海平
外交部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中国公民应当密切关注欲前往国家或已在国家的有关安全提醒,加强安全防范,合理安排海外行程。中国公民在相应安全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因为是“征求意见稿”,从各大网站网友的跟帖评论来看,支持票占多数,从中不难窥见公众的理性态度。在设定了许多前置条件之后,应该说,这一规定合情合理,可以接受。
众所周知,领事保护是驻外大使馆的一项重要功能。当海外中国公民遇到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侵害的情况时——如驻在国发生政局动荡、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领事保护有为中国公民提供帮助、保障同胞安全的责任。事实上,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力不断增强,中国外交全方位打造海外民生工程,为身处异国他乡的同胞织就了一张全天候的“安全网”。有一句话,“中国护照不能让你到达世界上每个地方,但它能让你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安全回来”,对此作了生动的注脚。
但责任归责任,领事保护是需要成本的,不仅是经济成本,有时甚至还要付出更高昂的代价。相信大家还记得不久前热映的大片《红海行动》吧,蛟龙突击队在局势紧张的非洲执行撤侨任务,解救中国公民,与对方作殊死较量,战场硝烟弥漫、危险丛生,令人感到非常震撼。《红海行动》并非虚构,而是根据在2015年3月到4月间发生的“也门撤侨”真实事件改编。子弹不长眼,炮火不认人,在形势复杂、战事升级的情况下,协助、救援行动的风险可想而知。
毫无疑问,当中国公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异国他乡受到严重威胁或侵害时,及时、可靠的领事保护是必须的,这既是维护尊严的需要,也是大国的担当。事实上,据人民日报报道,仅2016年,中国政府妥善处理数万起涉及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与安危的领事保护案件。但话说回来,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也很有必要——如果外交部已经发出海外安全提醒,公民在知晓的前提下,仍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前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那就是一种对个人、对国家都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意外之后,当事人得到领事保护,费用自理并不过分,纳税人没有责任为某个人的明知故犯买单。
中国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公民也要做负责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