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姚龙华
对于反腐败工作来说,最重要、最持久的力量来自于制度。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制定出台监察法,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组织和法治保证,是实践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将为新时代纵深推进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首先,监察法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以往,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是个盲区和空白。监察法“对症下药”,让反腐败不留死角,有利于真正把公权力关进笼子。
其次,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与工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有利于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比如说,以往“两规”在时间、期限、方式、场所、标准方面存在地区差异,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相关条件给出了统一标准和硬性要求,在保障被调查者合法权益、规范监察行为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再者,监察法直面“谁来监督监察委”的拷问,并在制度设计上给出了有力的答卷。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监察权也不例外。监察法提出,除了加强人大监督外,监察机关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监督,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措并举预防“灯下黑”,有利于监察机关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以良法促善治,关键在不折不扣的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多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发挥监察法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