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评:以法律守卫国家民族精神底线

发布时间:2018-04-28来源:深圳晚报编辑:潘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7日下午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根据相关条款规定,今后,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针对英烈进行侮辱、丑化的事件屡见不鲜。从贬损邱少云到质疑黄继光,再到丑化刘胡兰和狼牙山五壮士,一些网络红人或无良商家出于哗众取宠和利益驱使,借助网络传播平台,对烈士英雄肆意调侃羞辱,造谣中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前年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前夕,两名青年在大屠杀发生地扮日本武士拍照;去年8月,四名男子身着二战日军军服,在著名抗日遗址上海四行仓库合影,被上海警方拘留;不久前的2月19日上午,两名青年来到南京紫金山邵家山(西山)的一处抗战碉堡遗址前换上仿制的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摄照片并广泛传播。

这些年,在多元思潮的冲击下,一些人深陷历史虚无主义迷雾,淡看英雄往事。陵园的开阔空间成了某些人眼中的娱乐广场,英雄的血泪故事成了一些人调侃的内容。以“精日”群体为例,其产生包含多种因素。简单来说,一部分人对于生活现状不满引发极端情绪,同时受到日本尾大不掉的极右翼文化影响,加上某些别有用心者的暗中操作,是“精日”出现并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然而此前对于这类极端群体的丑行,缺乏强有力且有针对性的制裁手段和法律条款。2015年,在邱少云牺牲60余年后,加多宝官方微博与微博大V“作业本”一起,挑起侮辱烈士且刺痛舆论场的“烧烤”话题,开展恶意营销,引发公众愤怒,却只能以保护普通公民名誉权、荣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此前发生的日军军服照事件,涉事二人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名进行处理的。所谓“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寻常聚众闹事、撒酒疯打群架也可以构成该罪名。

对于一些侵犯人们良知底线的言论或行为,不应有有效的反制措施。如果出现侮辱损害英雄烈士名誉精神的言行,那么有针对性的制裁便不能缺位。以法律形式全面构筑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体系,既是向侮辱损害英雄烈士名誉精神的魑魅魍魉亮剑,也是对我们这个社会精神价值的厚植和守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全票通过,以法律形式端正视听,对冒犯国家民族精神底线的言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虽然时代发展让英雄的定义不断拓展。但无论何时,英烈作为英雄文化的本体依托,始终是时代的精神坐标。弘扬英雄文化、夯实精神基因,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共同为之努力,从法律、教育、机制等多方面综合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