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报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发布时间:2018-12-11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王琳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首先就要突破“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的模糊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司法责任制改革被称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改革喊了多少年,司法责任制就推进了多少年。2015年9月,最高法院就曾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三年过去,“完善”一词变成了“全面落实”,原因或许是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司法责任制”本就相对成熟,再多的“完善”也不如让它“落地”来得实在。

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地方经验并不少。如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上海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成都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江西法院的院长、庭长权力职责清单、陕西法院的编制员额省级统筹等,都被认为是“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创新举措”。但不论何种地方实践或基层探索,都离不开司法责任制的基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是的,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在管理上行政色彩浓郁,院长、庭长虽不办案却能影响案件结果,甚至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司法顽症。连最高法院也坦承: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存在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意见》关注院长、庭长办案的监督机制,还放出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这样的“狠话”,这是打破现实制度藩篱的精准施策。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首先就要突破“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的模糊地带。员额制改革不排斥院长、庭长入额,推行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员额制改革与司法责任制的联系就在于,员额制按照审判规律和法官的职业要求,确立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改变了过去层层审批的审判权泛行政化运行模式,真正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这是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也是法官职能分工明确的制度基础。若院长、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或仅办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甚至挂名办案、干涉其他入额法官办案,必将动摇员额制改革的根基,也会颠覆司法责任制的根基。坚持“入额必办案”,逐步实现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并以退出机制确保能入能退。有这样“狠”的监督机制,才算是蹚入了司改的深水区。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