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看得见的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发布时间:2019-01-07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要得到公众对执法人员的配合,就得先向社会公示哪个单位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执法主体有权力进行什么样的执法。在法治时代,执法人员必须学会在“请出示执法证件”和“请公布执法权来源”的质问中执法。

■王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我国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执法人员也因此成为与民众最常打交道的公务人员,他们的执法行为与民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称之为“看得见的政府”恰如其分。

当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天津、河北、安徽、甘肃以及国土资源部等32个地方和部门成为试点单位。在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依赖中,试点的后续理当有及时的总结和完善之后的推广。

按司法部的权威评价,“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执法不作为和执法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获得重大突破。”试点的成绩需要肯定,暴露的问题也需要有的放矢补齐短板。制度试点的完善与推广,离不开问题导向与现实立场。用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的话来说,在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着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等问题,执法不作为也有表现,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与执法不规范相关联的,还有执法不严格。在公共舆论场上,屡成热点的高铁霸座事件、城市流浪犬治理、行人闯红灯等法难责众问题等等,背后都有社会对执法疲软的关注和对严格执法的期盼。

在不同的个案中,公众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期待不尽相同。究竟是要更严厉,还是应更柔性,难有放之四海皆可行的“万能标准”。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却是实实在在的。公示制度是规范执法的源头,要得到公众对执法人员的配合,就得先向社会公示哪个单位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执法主体有权力进行什么样的执法。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是非常明确的。在法治时代,执法人员必须学会在“请出示执法证件”和“请公布执法权来源”的质问中执法。公示制度其实也是减少执法摩擦的必要前提和坚实基础。

全过程记录制度则是严格执法的关键。在“意见”中,最受社会关注的就是这一条,“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在同步录音录像早已没有技术障碍和财政困难的当下,重大执法活动全过程音像记录,也早已进入实操。在多个影响性执法个案中,“监控设备坏了”或“执法记录丢了”屡屡撕裂社会互信。“意见”对此也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记录过程当中出现一些环节问题,无法正确、准确判断一个案件,是哪个环节、哪个人员的责任,就要追究哪个人的责任。只有当“监控设备坏了”或“执法记录丢了”,要由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记录才不会那么容易“坏了”或“丢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则是严格执法的保障。执法决定虽不关乎行政相对人的生杀,却也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直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这就是法的预防功能,是“治病于未发”。这对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试点是先行一步,总结经验之后的全面推广,关键还在如何纠正少数地方、少数部门、少数执法人员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补齐短板,确保各地步调一致,这将是建设法治政府迈出的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