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讹诈行为变成低风险“买卖”

发布时间:2019-01-25来源:晶报编辑:陈琳君

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

有网友为大学生的行为点赞,“我觉得这样挺好的,既保护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网友表示不解,“做点好事都需要留证据?”有专家认为,拍照再扶行为,背后反映的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与制度的焦虑。

这则新闻令我心有所动,是因为我不由得想起了另一则发生在数年前,但最近不知为何又突然被刷屏的事件。湘潭市民王某骑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不小心碰到一个老太太。骑三轮车的妇女怕被讹,溜之大吉。王某主动扶起老太太,谁知老太太一把抓住他,说是他撞的,要上医院。王某无奈,送她上了医院,并交了1000元准备息事宁人。但没想到从此陷入连环索赔。最后,当老太太一家提出赔偿20万元时,他崩溃了,以自杀了结。

这样的悲剧并非孤例。几年前,河源市东源县漳溪乡村民吴伟青扶老人送医后,却被指认为肇事者,自认无处申冤的他在巨大精神压力下自杀身亡。直到这时,当事老人才改口承认是自己摔倒在地,与其此前的说法截然相反。

多么沉痛的现实。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几名大学生先拍照取证后救人,是再正确不过的举动了。只不过,这样一种“正确”,却验证了社会的巨大荒谬。当社会信任成本越来越高,我们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

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此外,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许可以部分解除一些人救助他人时的后顾之忧,但更需要着力的是,对任何讹诈行为采取不宽恕的态度,进行顶格惩罚,而不是使之在和稀泥式的调解下,变成一种低风险乃至无风险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