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实施办法的关键词是“实施”

发布时间:2019-03-27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王琳

地方立法最大的问题,恰恰就出在细化不细、重复过多上。实施办法的起草,不能效仿“以文件贯彻文件”,更不能“天下立法一大抄”,而应就法律在本地的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充分论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

据媒体报道,今后,家暴将不再是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静”或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陕西省司法厅近日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几家主流媒体在关注上述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征求意见稿》时,都用了类似这样的标题——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从语义上分析,仿佛在这之前,“经常性谩骂”就不算家暴,或至少不被法律认可是家暴。我特意去查阅了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的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与陕西的《征求意见稿》两相对照,相关表述一字不差。也就是说,“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根本就不是新闻。

再查媒体比较关注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这一条,同样是《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一字未改的简单重复。

新闻不新,颇受地方性立法中的重复立法误导。作为实施性地方立法,系为执行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具体规定,本地也无需要另行解释的情况,直接执行就是。

由于中国地区差异悬殊,国家立法为照顾普适性,常常要进行抽象概括或作原则性规定。这就给了实施性地方立法一定的空间——这一空间,是国家立法的细化空间,是国家法和地方本地资源结合的空间,也是法律执行可操作性的空间。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就是要把相对原则和粗线条的国家法律精细化、具体化,对国家法在制定时没有出现或没有考虑到的情形“拾遗补缺”,以确保国家法能在本地有效执行。

地方立法最大的问题,恰恰就出在细化不细、重复过多上。实施办法的起草,不能效仿“以文件贯彻文件”,更不能“天下立法一大抄”,而应就法律在本地的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充分论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

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共六章38条;陕西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有27条。按理说,实施办法的功能是细化,其内容通常应比上位法更丰富才是。粗粗一看,内容不多,重复内容不少,看来这就是个问题。既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也提条意见:请立法部门认真梳理梳理,这27条中有多少条属于对上位法的重复?这种重复是否确有必要?又有多少应该细化的法条在意见稿中已经得到了细化,并具备了可操作性?这一基层问题解决了,其他的细节问题,就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