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报评:“集赞代罚”,应警惕处罚娱乐化

发布时间:2019-04-09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杨春丽

晋城市公安交警二大队为了整治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了“四选一”套餐,其中包括违法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自己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行为发到微信朋友圈曝光自己,警示朋友不要交通违法,并要集够一定量的点赞数才能过关放行。

朋友圈集赞常被用于商业促销,而以集赞来抵罚款,使执法形同于交易,似乎不够严肃。但这其实是对“集赞抵罚款”的误读。实际上,“集赞抵罚款”更加直截了当地体现了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由于有很多被处罚人乐意接受这一处罚方式,也使其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而规定须在朋友圈集齐三十个赞,实际上是扩大了教育面,让更多的人都受到一次法治教育。

——钱夙伟

网络时代,集赞是非常娱乐化的社交手段,乃至点赞者早已忘记了帖文的内容,以及求赞者的初衷。试想:好友求助,举手之劳,点一个赞就可以了,谁会细想那么多呢?其次,违法是非常严肃的事,惩罚也应当严厉,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应小心谨慎地探索新颖的处罚方式,处罚不能太随意。再者,“集赞代罚”降低了违法成本,有怂恿违法的嫌疑。“集赞代罚”虽然很人性化,但也容易娱乐化,应小心谨慎。

——黄齐超

交通执法需要教育手段,但并不只是处罚方式的简单置换,而是需要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前提下,兼顾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这方面,山西晋城交警的做法很有意思,其采取处罚与教育“四选一”的方式,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被交警查获后,可以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协助交警体验式执勤半小时”“抄写交通安全常识”以及“发朋友圈集赞”中选择一项接受处理。如此,不但可以更充分地尊重违法者对处罚方式的选择权,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消除与规避创新做法法规依据不足的弊端,同时,也让交通违法行为都能受到应有的处罚,既人性化,又回归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法治初衷,法不悖情。

——房清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问题无小事。在交通违法中轻微违法能靠“集赞”免去处罚看上去是执法的创新,以达到教育违反交规者的目的;然而,殊不知轻微违反交规和严重交通事故只有“运气”这一线之隔。只靠“点赞”教育违法者或许少了些严肃性,不如按交通法规处罚让违法者印象深刻、引以为戒。更何况朋友圈“点赞”本是对社交媒体中优质内容、好人好事等积极事物的鼓励和欣赏,违反交规本是错事有什么值得“点赞”的呢?

——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