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仲裁制度 不需要再搞“第二法院”

发布时间:2019-04-22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王琳

完善仲裁制度,绝不能搞“仲裁法院化”;提高仲裁公信力,更不能让仲裁“去民间化”。我们不需要在法院之外,再设个“第二法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金融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常听到争议双方表示要“诉诸司法”“寻求司法救济”等,大多数时候,这里的“司法”都指向法院,“诉诸司法”就是告上法庭。但其实,纠纷解决机制早已多元化,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交给法院,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跟到法院打官司不同,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仲裁是双方自愿请求第三方公断,并自愿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法院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理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告上法庭”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达成协议。很多时候,都是一方当事人将另一方告了,在法院受理后,另一方才到法院应诉。而仲裁不同,首先仲裁机构通常都是民间团体性质,其受理案件首先是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同意仲裁,都达不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就无权受理。

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以其民间性和独立性,在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中国仲裁机构共处理案件54万多件,比2017年增长127%。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涉及经贸、金融、工程、房地产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还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国际性以及保密性等特点。仲裁制度的完善,也应围绕仲裁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正因为仲裁的灵活度更高,社会适应性更强,使它较之法院更能有效完善网络仲裁规则,充分利用大数据为仲裁公正保驾护航。当然,要打通线上与线下,绝不是“外行看热闹”般的远程审理、直播作证等技术进步。更关键的还在于,通过对仲裁案件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完善仲裁制度,绝不能搞“仲裁法院化”;提高仲裁公信力,更不能让仲裁“去民间化”。我们不需要在法院之外,再设个“第二法院”。仲裁之所以经济、便捷、高效,恰恰因为它是不同于司法机关的纠纷解决方式,完善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为仲裁公正奠定更坚实的制度基础,都应基于此而展开。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