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让孩子生命被“遗忘”在校车内

发布时间:2019-06-10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杨春丽

■庄媛


近期,幼儿被遗忘在校车里致死的悲剧再次刺痛公众神经:5月底,海南万宁市大茂镇金色摇篮幼儿园一名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其中暑脱水陷入昏迷,后虽经医院40多个小时的全力抢救,最终不幸离世。


媒体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近年来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死亡的悲剧在各地屡有发生,仅在2016至2018年的3年里,就至少发生了12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例。其中,2017年6月28日至7月13日,河北省发生了4起。


悲剧为何一再重演?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它们都有一定的相似点:大多发生在夏季;幼儿被遗忘,均与随车照管员、司机、教师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有关;被遗忘的幼儿,基本都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内中暑身亡。


“遗忘”二字,说起来轻巧,而对于被遗忘的幼儿和其家庭而言,却是人生不可承受之重。听闻此类悲剧,普通人都深感痛心,遑论幼儿家属。事后追责和处罚,终究弥补不了心中悲伤的空缺。


常识告诉人们,只要相关责任人在上下车时及时清点人数,在锁门离车之前多确认一次,完全可以避免低级错误导致的意外。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然而,常识并没有成为责任自觉,明文规定依然没有制止悲剧的发生。这说明,悲剧的屡次发生已经不是简单的过失问题,不仅反映出幼儿园和老师们责任意识淡薄、对幼儿生命的轻视,更暴露出相关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乏力。


从现实情况来看,寄希望于随车照管员、司机、教师等相关人员自发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社会责任感还远远不够,更需要以强有力的规则体系倒逼规范习惯的建立。有专家分析多起案件判决结果后提出,对涉事者处罚过轻,不足以形成震慑。因而,有必要提高违法成本,对事故责任人更加全面彻底的追责。应采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结合,比如,限制相关人员从业资格,取缔幼儿园办学资格等,让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时刻紧绷。


幼儿被遗忘于校车的事件不能一判了之、一赔了之,应及时补上制度漏洞,多管齐下解决校车安全问题。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详细的制度规范,包括校车资质认定、驾驶员要求、责任认定等等,提高幼儿园办学及校车司机入职的门槛,加强职业培训;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既要利用监控、传感、警报器等技术手段加强防控,也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形成合理的监督体系。给校车装上环环相扣的“安全锁”,别再让“遗忘”夺走孩子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