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性侵”谣言的根源在于没底线

发布时间:2019-06-28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如果网民人人心中有底线,行为才会有规矩,不能等到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追悔不已。“贵州儿童被性侵”谣言事件,当为更多人引以为戒。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赵强

日前,“贵州毕节、凯里有儿童被性侵”的信息和照片在网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贵州省公安厅27日发布通报称,经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照片均为他人从网上收集,信息系编造。造谣者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在焦急等待真相的时间里,想必很多人都暗自祈愿这是一则谣言。如今果然被证实是虚惊一场,众人在庆幸的同时,心头也涌起了对造谣者的愤慨。不仅痛恨造谣者让无数人陷入牵肠挂肚的心理煎熬之中,也痛恨造谣者的信口雌黄,造成了社会恐慌,极大浪费了公共资源。

谣言被戳穿,造谣者后悔莫及,27日主动向警方提出写“悔过书”。在“悔过书”中,他写道:“贵州性侵女童事件为不实事件,本人对于故意制造谣言,引发社会恐慌表示最大的歉意。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洁身自好,不传谣、不造谣。”言辞倒也恳切,但即便这封“悔过书”能像他所捏造的谣言一样广泛传播,也无法弥补他制造谣言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无论怎样,造谣者现在悔之晚矣,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也只有对其依法严惩,才能让妄图造谣生事者有所畏惧,不敢胡言。

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事件的造谣者,掀起了网络波澜,更惊动了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公安厅等多个部门,还有其所在地的天津市公安机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毋庸置疑的,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说明其涉嫌触犯刑法,后果不是一封“悔过书”便可以消弭的。

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也有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实际上,只要心中稍微对法律法规有所敬畏,掌握起码的法律知识,就当知道网络不仅不是法外之地,更是要避免造谣生事的禁区。因为网络的传播特性,对社会造成的冲击会远超预料。此次造谣者自称造谣只是为了刷一下“存在感”,但对社会造成了多么大的负面影响,恐怕也是其始料未及的。

2013年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了网友遵守的七条原则。这被称之为“七条底线”的原则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今天看来,“七条底线”仍应是网络行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如果网民人人心中有底线,行为才会有规矩,不能等到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追悔不已。“贵州儿童被性侵”谣言事件,当为更多人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