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报评:替课替考,有无明文规定都应禁止

发布时间:2019-07-11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杨春丽

刘洪波

当学生要自己学、自己考,这是理所当然之事。难道说,这些没有明确写成规则,就可以去做,做了也无法去管?

据新京报近日报道,网上有堂皇名之的“北京XX替课总部”,经常有大学生在此找人替自己上课,而替人上课的学生有的月收入达数千元。除了找人替课和代人上课双方在这样的群里相互实现“市场出清”,还有人在此寻找和出售“替考”服务。

一门生意,被开发出来了。网络截图显示,这个“总部”群里有868个人,规模不小。新京报记者搜索发现,光在QQ上,这样的群就还有不少,有的百多人,有的上千人,可见这门生意,市场还不小,搞得挺红火。

看来,这也是一个“市场”能够配置资源的地方,可能也能够使生意的配置达到资源利用极大化、效率极佳、效益极优的效果。然而,我们能够允许这样的“资源配置”继续起作用吗,能够让这样的市场存在吗?

翻遍任何一部法律规章,估计都找不到一个明确把替课替考列入“负面清单”的。但对学校来说,不管有没有禁止替课替考的规定,人们心中都有一个理所当然的认识,学习是一个自我的事情,必须“亲自”完成,上课必须自己到场,考试必须自己答题。如果每个学校都得把禁止替课替考大张旗鼓地列为禁止事项,这才能保证上课和考试的人都是“真身”,那又说明了什么呢?是说学校治校严明,还是学校混乱到了何种地步?

法治是依照显明的外在规则而治,德治是依照或显或隐的内在律令而治,任何地方,其实都得有这样两个方面,才能够治理得好。做一行有一行的规矩,即所谓“题中应有之义”,这些“义”,有的需要写明,有的不需写明,却不代表不存在。例如,做教师不能教学生耍滑使奸,当医生不能故意迁延患者的病痛,当商人不能看人下菜碟,如此等等,写不写明,都不妨碍这些规则的有效。当学生要自己学、自己考,这是理所当然之事。难道说,这些没有明确写成规则,就可以去做,做了也无法去管?

我曾见到一种奇怪的逻辑——有的地方,登记在册的企业,登记在册的学校,做事不合规矩,举报就有人管;而假企业、假学校欺蒙骗人,反倒没有人管。你要举报,监管者还振振有辞,说登记在册的,我们才找得到、管得住;没有登记在册的,我们找不到、管不了。这样的管理,能够管出什么效果来?

学生替课替考,不管有无明确禁止条文,都应当立即禁止。没有条文规定,如何给予处罚或许是个难题,但应当制止,这是无疑问的。没有牛奶禁止投放三聚氰胺的规定,不表示牛奶厂就有权投放三聚氰胺,不表示规则还没有出来,这种行为就可以听之任之。事情原本该是什么样子,学习和考试的初衷是什么,不能不考虑。若处理依据缺乏,则应加快设立规则。按说,替课行为应在校规中明确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替考则应更加严厉,一经发现即予开除学籍都不过分。

(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