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入民法典 当以审慎推进共识

发布时间:2019-08-27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陈琳君

沈彬

遗体捐献是一件相当微妙的事。它关系着生者的希望,也关系着死者最后的尊严。这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做出更全面妥帖的安排、保障。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其中第787条拟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是否赋予逝者近亲属器官捐献决定权,引起多名委员讨论。部分委员的意见是希望相关立法能够“提速”,如全国人大代表张健建议增加亲属可以“委托代表决定捐献”的规定,以提高捐献遗体的效率。

也有不少委员建议对此“应慎重”,比如陈斯喜委员就提到: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甚至他提到了更尖锐的问题:如果由家属来决定捐献,“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

立法机关里的争议,反映的是不同群体对于遗体捐献问题的认知差异——医学领域期望提高捐献效率,避免生的希望被扯皮中断;而法律界则更多地关注其背后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即如果由家属来决定是否捐献遗体,是不是会形成某种“道德危险”。

2018年,我国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6302例,捐献数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国每年约有30万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其中仅有1.6万多人有机会获得器官移植。推动移风易俗,鼓励更多的器官捐献、遗体捐献是大势所趋,也是生命的召唤。

但遗体捐献又是一件相当微妙的事。它关系着生者的希望,也关系着死者最后的尊严。捐献联系着两头的公平,一头是逝者,捐献有没有真实反映其意愿?生前有没有得到正常的治疗?另一头就是接受器官移植者,在生的机会面前,有没有得到器官的公平分配?如何避免这项崇高的事业被金钱所污染?这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做出更全面妥帖的安排、保障。

我国虽然早在2007年就由国务院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更基础的民法层面上制度安排还是空缺。遗体捐献当中的遗体是不是“物”?是不是“遗产”?应该由谁来处分?不把这个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理顺,很多捐献的行业性规范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现实当中,就有不少捐献人生前已经签订了捐献书,但是死亡后,家属却强烈反对捐献,结果导致死者生前的这一愿望没有实现。有的是未成年的孩子在身患绝症之后,由家长决定将遗体捐献,把生的希望留给了人间。但问题是,凭什么由家长来决定孩子的遗体捐献?法律上的处分权的依据在哪里?

所以,这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当中提出“赋予逝者近亲属器官捐献决定权”,试图以此来填补之前的法律漏洞。但这也带来了更多的争议。虽然立法规范遗体捐献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移风易俗,但也要避免步子迈的太大,引发逆反情绪,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为此,立法机关在审议有关遗体捐献的相关民法规定时,显示出了更加审慎的态度。比如,郑功成委员就提出:“建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其实,越是棘手的话题,越是需要通过更广泛的讨论,来获得更大的立法共识。遗体捐献的相关民事立法慎重一些,也是期待形成更大共识。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