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要共治 业主得话事

发布时间:2019-09-04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邓雪婷

激活社区群众的自治力量,意义并不止于帮助居民所在小区实现生活环境的改善、社区关系的和谐,更是城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

■王森

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物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大量重大制度性变化和创新,尤其注重保障业主权益,规范业主自治,针对业主委员会难成立、作用小、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

在探索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模式方面,深圳一直处于国内第一方阵,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开全国物业管理地方法规先河,内地最早的业主委员会也是在深圳成立的。然而,随着深圳经济社会与城市的快速发展,也形成了既有安排与现实需求之间不匹配的落差:物业管理纠纷增多,社区内部的矛盾形态不断变化,等等,这些问题都要求重新审视城市物业管理的制度安排。“鞋合不合脚,自己最知道”,发挥社区共治,鼓励业主话事,才能进一步打通基层治理的关节。

在一些小区,物管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业主难以团结,同时,业主委员会组织能力薄弱、业主常常处于“失语”状态,这种状况往往成为种种纠纷矛盾的根源。如今,居民参与社区共治的意愿与能力也有所提升,是提升业主的话事权的时候了。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门槛,并给予业委会独立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让业主形成“话事”组织更容易,自治更便利。社区生活中最大利益攸关者更多参与社区治理中,不仅可以释放出社区管理的活力,加强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规范运作的监督,也有利于营造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氛围,业主能够进行自我管理,真正享受到“当家人”的权益,这在客观上也将进一步促进社区和谐。

有了“权利”,更要用好“权力”。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不仅着眼帮助业委会“建起来”,更关注业委会“跑起来”要面临的潜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为业委会运作提供了规范性参考,业委会依法运作,才能真正为业主发声,让业主安心。《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约法三章”:业委会委员任职条件有要求,社区党委要把关;业委会人员行为有标准,令行禁止保证公正;实行业委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确保业主资金安全。业委会运作若是“触雷”,给业主权益的损害不会比某些“黑物业”小。因此,明晰业主、业委会、物管企业的权利边界,各方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管理,业主透过业委会“话事”才能真正有力。

激活社区群众的自治力量,意义并不止于帮助居民所在小区实现生活环境的改善、社区关系的和谐,更是城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与时俱进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是深圳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的最新实践,深圳要继续通过完善法治,不断在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新进展、形成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