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立法的关键在权责统一

发布时间:2019-10-10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杨春丽

王琳

政务处分法草案明确了“公职人员”类别,有利于民众对公职人员进行依法监督,同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同时公开了关于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两个月前,政务处分法草案曾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更早些时候,“政务处分”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普遍认为,它将取代现行《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

从“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到“政务处分”,话语体系的更新,并不是立法在玩文字游戏。过往的概念尽管我们耳熟能详,但处分对象上却颇显尴尬。

村干部就常被用来佐证这种尴尬。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管理者,这一角色并非公务员,难以适用“行政处分”;若该村干部同时还是非党员,“党纪处分”也轮不到他。难道就任由类似“村干部”这样的职业无拘无束,游离在党纪与国法之外吗?当然不。过去,各地都有一些变通的办法,来实现对“村干部”等特定人群的监管。它的问题也显而易见,不确定性、无高位阶法律规范等都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除了“村干部”,还有大批事业单位人员以及聘用人员等,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因身份特殊而未能实现“处分面前人人平等”。2018年4月正式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政务处分标准,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中国是个法制统一国家,但地区差异悬殊。在条件不成熟时,以“暂行规定”来试错容错,不失为推进法制的务实举措。但“暂行规定”毕竟只是“暂行”,不能长期“暂行”下去。有的领域也确实出现过“暂行条例”暂行了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情形,这无疑与法治精神相背离。这次通过制定一部针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法,来终结和升格《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将为其他“暂行条例”树立标杆。

这次的政务处分法草案明确了“公职人员”,是指六类人员,即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样一一列明,有利于民众对公职人员进行依法监督,同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责任统一,舆论支持;厘清责任,法律权威之下震慑力自显。另一问题是,对上述不同“身份”的各类公职人员来说,权与利的相对统一,也应提上日程,给出具体时间表了。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