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纵横

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抓住哪三个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7-06-15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编辑:陈蓉

划定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当务之急是划定,长远大计是严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做出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顶层设计。全面实施这个顶层设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抓住三个关键词,责任、依据、利益。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谁是责任主体?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规定得非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这项责任, 并非孤立和完全新加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这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党的文件和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

责任,是严肃的。守住了绿水青山,是认真履职;守不住,是失职;破坏了,是渎职。尤其是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评价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不是认真履职了?生态保护红线到底守护得怎么样?这是有依据的。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什么做依据?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首先要依据法律。生态保护红线要实行依法划定,依法保护。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环境保护法》《国家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有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是一个特定概念,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很多都属于现有法律关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情形,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当然,现有法律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还是原则性条文,缺乏社会主体全面保护生态红线和违法追责量刑的依据。诉诸针对红线区域内保护对象的其他专门法律法规,例如《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还不能和红线区域完全重叠。另一方面,现行专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法律责任过轻、多元利益协调、位阶效力不同等问题,尚不能实现一条红线处处都严守。

要把红线守严,必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推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试行生态保护红线条例,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条例》的出台,明确其范围、分类分级办法、管理监督办法、调整程序、与红线重要性相匹配的法律责任等。还应考虑推动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纳入《水法》《草原法》《农业法》《森林法》《海岛法》等的修订,并明确法律责任。长远地说,最好能在以上法律法规建设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地(或区域)法。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绕不开利益问题。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从宏观和长远角度来说,是全体人民受益,国家受益,民族受益。而具体到一个地方,一个流域,则有受益多少的问题,甚至有谁受益、谁奉献的问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要解决好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公众和政府等几对关系的利益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准则,是平衡。

平衡利益最直接的手段就是生态保护补偿。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行之有年,虽然还没有专门针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补偿政策,但在目前探索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一套方案是可行且必要的。国家层面要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加大补偿力度;同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另外,生态补偿还应考虑与扶贫工作结合,除了直接补偿,还可以通过补偿资金为贫困地区造血,培育适合当地的产业发展,培训人才,创造就业。除此之外研究制定红线区域内不符合规定的产业退出和补偿机制也是利益平衡的重要细节。

除生态保护补偿外,相关配套政策还应包括产业扶持政策。在非禁止开发区,严格编制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前提下,扶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在不降低区域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