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来推动“民告官府要见官”

发布时间:2018-02-08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陈蓉

王琳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目标指向,并不是要给行政机关负责人“好看”,而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这件司法文件重点涉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以及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内容。

行政诉讼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也是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其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的手段。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所言,“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

“民告官府应见官”。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目标指向,并不是要给行政机关负责人“好看”,而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换言之,领导出庭是手段,是过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目的,是制度依归。从表面看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可以直面矛盾,倾听百姓呼声,理解百姓诉求,又能让官员直面法律的实施,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解法治。

当然,从法治的视角观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解释”细化了操作规程,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即,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与以往同类司法文件更注重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颇为不同的是,这次“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在过往一些极端的行政个案中,还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答辩、不出庭、不执行”等藐视法庭的情形。这次“解释”也明确了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尽管“载明”和“可以建议作出处理”仍然不够刚性,约束力如何也难以预估。但比起之前的规定,总算是有所进步。或许多年后回望,行政法治的推进正体现在这点滴的进步中。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