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医师责任险关键在于可操作性

发布时间:2018-04-11来源:深圳晚报编辑:邓雪婷

3月23日,深圳市医师协会举办推动实施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会议,标志着这一险种进入实操阶段。未来,伴随着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广,当发生医患纠纷时,购买医师责任险所应承担的责任损害赔偿将由第三方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事宜。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医疗服务的结果往往涉及艰深专业知识,且存在极大不确定性。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为此,每年都有很多医院为处理医疗纠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造成很重的财务负担。一旦医生面临医患纠纷隐患带来的重重压力,执业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如何规避责任的话,那么执业行为也难免日趋消极保守。

此前一些医院尝试在内部设立“医疗风险基金”,由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分别承担一部分赔偿金来抵抗风险。但这种方法毕竟能量有限,至多只能抵御几十万元的风险。其实不论是对于医疗纠纷的受害方与致害方,将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转化或分散都更加符合自身利益。进行治病救人这样的复杂且高风险操作,买个保险当然更有必要,鉴于我国医患关系不乐观的现状,可以说围绕医疗行业完善保险服务相当迫切。

此前对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归结为替代责任,赔偿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而对医师的处罚则以内部追责的形式进行。但是由于医疗服务的内容及性质,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责任不宜混为一谈。医疗机构与医师的关系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更像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仅由一方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并非深圳原创。在上海等地,早前也曾试行医师责任险,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区分,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时,并不涉及医师的执业责任,更无从谈起医师责任险的理赔。此前包括深圳在内,国内医疗机构大多购买的是“医疗责任险”,理赔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并非医师个人。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界定医疗机构和医师责任,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和医师执业责任划分”,进而让深圳实行的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真正具备可操作性。

医师责任险不仅能减轻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压力,保障患者损失赔偿到位,同时由于经济杠杆的运用,也能促使医生尽可能提升自身医疗技术,且在执业过程中更为认真负责。跟交强险一样,有过负面记录的医师,续保费用自然会更高。当然,到具体执行阶段,医师责任险背后的风险分担机制、权责分配机制甚至第三方定责定损的保障机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但毫无疑问,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改善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