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打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东江模式”

发布时间:2020-07-02来源:晶报编辑:邓雪婷

6月30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化交流中心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由此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东江,古称湟水、循江、龙川江等,珠江水系干流之一,是珠三角众多大城市近4000万人口生产生活的主要水源,保护东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东江流域面积广,单靠一地检察机关的力量不足以对东江进行全流域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推动深圳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先行示范,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此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河源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就是深圳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又一次“先行”与“示范”。

近年来,深圳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深圳的蓝天绿水青山,为推进深圳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协作备忘录的签署,无疑使外界对深圳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践产生了更高期望,也为深圳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提供了宝贵契机。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意味着,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司法机关肩负着更重大的责任——事实上,我们应当看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齐头并进的,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从这样的视野与维度来看,对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而言,如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区域协作;如何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推动全流域协调联动,构建区域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如何统筹考虑污染产生地、污染防治地、生态受益地、生态保护地的利益平衡。推动东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所有这些,都有待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有益探索与尝试,给出更好的答案。

我们相信,《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的签署,将推动形成东江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共同打造更成熟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东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