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报评:不破法规破常规容缺办理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9-09-17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容缺受理模式突破的只是常规传统,而非法律法规。“容缺”只是“暂缺”而非“真缺”,容缺受理只是对审批程序和流程的优化升级,而不是对法律法规的僭越,违法审批是绝对不容许的。

■ 深圳特区报首席评论员姚龙华

近日,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透露,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政务服务容缺办理管理办法》提出“容缺办理”模式,将有效解决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全“多次跑”问题,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其中,“容缺收件”模式属国内独创。

以往办事,材料不全不给办,虽说是按章办事,但总让人感觉冷冰冰。特别是办理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需提供的材料繁多时,办事者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材料遗漏、多次往返;同时,一些政府部门服务缺乏主动性,未履行事项一次告知义务,导致申报材料、程序重复进行,让办事者颇有怨言。

“容缺办理”模式的出现,让事情有了转机。所谓“容缺办理”,是指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应提交的材料中,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先予收件或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其中包括两个部分,即“容缺受理”和“容缺收件”。前者是指申请人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其书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办理结果前补齐或补正的,审批部门先予受理,本质上是“边受理边完善”的模式;后者是指申请人欠缺的申请材料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又不想带着材料来回跑,可先把材料暂存窗口,窗口先予收件,打破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再受理”的传统。两者都是有态度、有速度、有温度的人性化安排。

从原来“材料不全不办”,到现在原则上所有事项都可适用容缺收件、非主审要件暂缺都可适用容缺受理,容缺办理模式的创新性和突破性由此可见一斑。但容缺受理模式突破的只是常规传统,而非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五)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中,后一种情况就是容缺受理的法律依据。容缺受理只有在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的基础上才会进入审核程序,审批部门也只有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后才会出具相关办事结果。也就是说,“容缺”只是“暂缺”而非“真缺”,容缺受理只是对审批程序和流程的优化升级,而不是对法律法规的僭越,违法审批是绝对不容许的。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此项规定其实就是容缺办理的法律原则,容缺办理也确实可以让申请人程序性受益。

韩愈《原毁》中说:“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要求自己严格而周密,对待别人宽容而简约,将其用在政务服务上,再合适不过了。容缺办理模式,正是政府部门站在行政相对人的立场上作出的宽容、简约、暖心安排。

当前,深圳正在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和深层次变革,打造全国政务服务质量最优、效率最高、人民最满意的地区之一,则是其中的一个关键。

近年来,针对群众和企业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深圳探索实施了“秒批”“全城通办”“不见面审批”等一系列政务服务改革,受到了群众和企业的普遍欢迎与好评。今年6月新出台的《深圳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围绕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六类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提出了30项工作任务,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在此种背景下,容缺办理模式的诞生可谓水到渠成。

容缺办理是简政放权的具体行动,也是“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效途径。但简化事项办理环节不等于放松材料审查标准,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机制是“标配”。在容缺办理过程中,事前查询申请人信用,符合信用条件的申请人才适用;事中对申请人办理过程中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事后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切中肯綮。

容缺办理模式基于对办事人的信任,在最大限度为市民“解绊”、为企业“松绑”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人员的“麻烦”和“风险”。特别是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是否适用容缺办理模式,若适用如何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谁在先”的判断问题与争议,必须前瞻性地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唯此,容缺办理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