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报评:立法先行,护航“垃圾强制分类”

发布时间:2020-01-02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杨春丽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近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民垃圾分类由此将步入法治时代,由“倡议分类”变为“强制分类”。

垃圾治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民生质量,也事关城市可持续发展。当前,垃圾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急剧增加,最新消息,中国最大的垃圾填埋场——西安灞桥江村沟垃圾填埋场,这个1994年才正式投入运行、原设计运行时间为50年的“大家伙”很快就要因不堪重负而提前退休了。在它之前,已有多个城市的垃圾填埋场都因“装不下”而早早提前“退休”。深圳这样的超大型城市,如果再不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置,推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市的发展空间与民众的生存空间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深圳是最早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之一,2000年就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标准体系,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深圳垃圾处理设施仍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难以满足垃圾处理需求。同时,由于一直以来都是以倡导鼓励为主,缺乏明晰的刚性约束和制度规范。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

垃圾分类工作是一场传统生活方式与新发展理念的博弈。人们在垃圾分类上态度的转变和习惯的养成,最开始往往是外力的推动。纵观世界上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国家和地区,严格的法律罚则与执法行为都是“标配”。例如,美国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资源保护及回收法》《污染预防法》等法规,形成了相对成熟、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在美国某些城市,乱丢垃圾者不仅可能被处以罚款,还可能被判社区服务甚至入狱。法律先行,也是深圳强制推行垃圾分类的必然选择。

垃圾分类是需要人人参与的具体事务,法规条文应具体明确、操作性强。比如,《条例》改变当前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模式,授权市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将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从而更有效地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条例》还充分吸收了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经验做法,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创新和优化。比如,创设了家庭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制度、年花年桔分类回收制度、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住宅区楼层撤桶制度以及设立“垃圾减量日”等等,既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又充分考虑了可操作性,还突出了深圳的地方特色,体现出用法治推动垃圾分类、维护公平、造福民生的立法意图。

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深圳垃圾分类工作才能不断破局,为全国依法实施垃圾分类工作探索积累经验。《条例》的出台也意味着市民要加速养成垃圾分类的技能与习惯,让深圳垃圾分类逐步由“强制时代”走向“自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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