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
(九)采取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开,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鼓励居民在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湿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社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要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力量,发动社区党员骨干、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要安排现场引导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宣传和引导,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做好台账记录。
(十)设置环境友好的分类收集站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社区要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垃圾箱房、垃圾桶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功能完善,干净无味。有关单位、社区应同步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
(十一)分类运输环节防止“先分后混”。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要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有中转需要的,中转站点应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符合密闭、环保、高效的要求。要加大运输环节管理力度,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做好物业部门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要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环境安全。
(十二)加快提高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能力。要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根据分类后的干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问题,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十三)强化省级统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体责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内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半年工作报告。
(十四)全面系统推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系统。要结合实际,适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
(十五)强化宣传发动。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十六)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汇总各省(区、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附件:相关用语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