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深应急规〔2019〕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已经期满失效。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分析了原《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专家选聘及调用的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开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办法》是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为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提供具体的实施遵循。
二、《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三、《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全文共计5章22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专家分类及专家管理服务主体单位;第二章“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共5条,主要是专家职责要求,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条件和产生程序”共5条,主要是规定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产生程序及应具备的条件、终止资格情况及动态管理原则;第四章“专家的服务与培训”共5条,主要是规定专家的选派、工作记录、劳务费、培训演练及管理服务等事项;第五章“附则”2条,主要是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期限。
四、较原《办法》,《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1.细化应急管理专家库层级类型。将专家库分为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专家委员会专家,并针对两个类型专家,对应明确了不同的产生程序和遴选条件。其中,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邀请范围扩大至全国。该项调整,有利于分类管理、分类甄选,发挥不同层级专家的优势特长。
2.优化调整组建专家组别以及对口部门。为便于专家与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办法》在专家库一级分类中分为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等5个类别的基础上,对牵头联系部门进一步细化分工。该项调整更符合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开展实际,有利于强化专项指挥部与对应类别专家的联系沟通,有利于突出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开展。
3.优化专家动态管理和选派机制。优化专家退出机制,新增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专家可申请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增加“专家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删除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交还聘书和专家工作证”等程序,进一步明确专家选派“行业对应、业务对应、场景对应”的原则。
4.明确专家激励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专家激励机制,将“考核”调整为“表扬”,规范完善过程管理,增加专家接受委派任务的履职评价和过程记录、专家联络沟通等条款。
五、《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