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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档案馆关于征集口述史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来源:编辑:黎阳

口述史料是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对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四个好”“两个服务”的总要求,盐田区档案馆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口述史料征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征集在盐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在各行各业做出过贡献的代表、模范,本地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的亲历者,有时代特色的百姓等人物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

1.纸质资料。日记、信函、书籍、文稿、通讯报道、任职文书、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等。

2.音像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口述史料。当事人和知情者讲述的历史见证、采访记录等。

4.实物物品。荣誉证书、军功章、奖章、证件以及各种有纪念意义的工作、生活用品等。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8月31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

三、征集办法

本次口述史料征集将采取“口述者征集+档案征集”的方式同步进行。

(一)口述者征集。请各单位或个人推荐可全面、准确地讲述人生经历或事件全过程的口述者,可向我馆联系人提供相关信息线索,或填写《盐田区口述对象推荐表》,在8月15日前通过邮箱或粤政易等方式提交至区档案馆。区档案馆将安排人员对确定的口述者进行访谈,录制音视频资料,征集相关档案史料。

(二)口述史料征集。向已经开展过口述史料采集的单位,已接受口述史采访的个人,以及保存了相关资料的个人,征集文字、音像、实物等资料。欢迎各单位或个人移交或捐赠相关史料,或向我馆联系人提供征集信息线索。

四、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赠。存有口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盐田区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捐赠的档案资料将由国家所有,按档案管理标准要求永久保存,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暂借复制。个人不愿捐赠原件的,盐田区档案馆可提供复制服务,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或复制件由盐田区档案馆保存。

(三)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捐赠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史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区档案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史料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区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寄存者凭存单可免费随时借阅。

(四)利用权。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史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五、征集要求

(一)征集的资料需保证内容客观真实,知识产权无争议。

(二)照片应为未经电脑或手机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及职务(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

(三)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六、联系方式

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盐田区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欢迎各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资料征集信息线索。

盐田区口述对象推荐表

联系地址:盐田区深盐路2128号区档案馆

联系人:罗小姐 25226296 13560742869

电子邮箱:dajsfw@yantian.gov.cn

深圳市盐田区档案馆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