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不正当竞争须实现机制化常态化

发布时间:2019-09-25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陈琳君

和静钧

此次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之后,更应该把这一场行动的成果守住并加以理论化和软性先例化,从而进一步充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经验,提高实战能力。

据媒体报道,一场声势浩大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正在全国铺开,吉林、河北、江西、云南、湖南、河南等地近日密集出台文件或召开部署会,相继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未来数月,医疗、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将受到重点整治。

市场的生命在于良好和充分的竞争,竞争是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造福于消费者的内在驱动力。不正当竞争不仅伤害了竞争对手,最终也伤害了消费者。一直以来,全球各类经济体都肩负着同样的任务,就是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环境。维护良好和充分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这不仅是一项技术执法工作,更是一项民生工程。

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大概有这样几种模式:主动式、被动式以及混和式。主动监管具有点穴式的打击效果,但也容易落入选择性执法的窠臼,结果市场沉疴依然如故。被动监管则依赖于专业能力精湛、工作效率较高的司法队伍,任何受伤害的竞争者或消费者发起的诉讼,能以一种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可控、胜负预期可明、紧急救济可寻的方式得到受理。在现阶段历史条件下,我国尚未达到可以完全依赖司法体系进行被动监管的境地,仍然实行主动监管为主、被动监管并行的混和模式。而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则是市场得以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随着技术环境的变迁,传统竞争向新型竞争过渡,同样,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也随之演变,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层出不穷。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如有些科技企业,借口盈利模式创新,先烧钱,后垄断;有些电商,通过虚假评价操纵消费者,或通过水军对竞争对手发起恶意攻击和商业诋毁;而教育、医疗等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垄断等限制市场竞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得不到有力遏制和打击,只会变本加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是:由谁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谁来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成本应该有多高,公平公正的市场应是怎样一种状态。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执法行动的前提性条件。在基本原则明确之后,执法机制化及长期化、常态化就是今后努力的方向。此次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之后,更应该把这一场行动的成果守住并加以理论化和软性先例化,从而进一步充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经验,提高实战能力。(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