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探索

机动车信息共享的十堰经验

发布时间:2020-06-22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编辑:邓雪婷

现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主要手段,是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即通过科学检测查出排放超标机动车,限制其使用,督促其维修治理实现达标排放。这种精确“施诊施治”的方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态环境部门无法掌握车辆所有信息,对车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时,需要在系统中录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掌握的车辆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复劳动,效率不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录入信息偏差或者错误,导致出现检验结果准确度低、不能真实反映车辆实际排放状况等问题。

2016年7月,原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明确要求鼓励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通俗称为汽车年检)共享检验信息。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安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具有保密性,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公安部门一般不与其他网络连接和共享,影响了检验信息的共享。

如何将公安、环保信息有效结合进行运用?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多年探索,在湖北省率先推行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数据联网共享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双重技术打底,保障信息渠道安全。在公安交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以公安专用光纤连接,与外网进行物理隔绝,形成畅通的专网连接渠道。在公安交管部门网络终端设置“安全隔离网闸”,实现调取数据、运用数据的全过程监控。专网连接加安全隔离技术双重技术打底,确保共享信息渠道安全。

关键信息“脱敏”处理,加强信息泄露防护。在信息渠道安全控制的基础上,为共享到的公安车辆关键信息(如车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进行“脱敏”处理,在共享使用前,去除掉任何有关个人隐私的数据,确保只使用与车辆环保检验有关的车辆通用数据,进一步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共享数据双向传递,检测结果电子化运用。一是公安数据传递到环保检验数据,即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公安车辆信息,方便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录入信息快速、准确,为检验流程提供准确配套数据。二是环保检验数据反向传递到公安数据,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前置条件,只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才能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十堰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结果可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共享信息渠道直接传递到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核窗口,未接收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电子信息,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过数据的双向传递,提高共享信息的运用效率,同时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十堰市自2019年顺利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数据联网共享工作模式以来,截至当年11月底,已实现共享信息调取5.7万条,未出现任何信息安全问题。其中每调取一条信息,车辆年检所需时间将节省3分钟,充分实现了便民利民的成效,同时,极大地提高了检测信息的准确性,为准确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浓度提供了扎实的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