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孙波
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深圳自3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了专题通报和分析。这场发布会更像一场关于个人破产法的专题宣讲会,向社会各界宣示了立法初衷和司法关键。
首先,实施个人破产法的宗旨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从全球范围来看,当前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其破产法是由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部分组成的。而在我国,即便是在深圳经济特区这样的改革前沿城市,长期以来也只有企业破产法规,没有个人破产法规,“半部破产法”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深圳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和机制,是深圳作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承担的改革命题;深圳率先实施个人破产法,被誉为是在“健全破产制度”方面实现的历史性突破,是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在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而这项法律创新,旨在为个人创业者在企业经营和个人以及家庭生活之间筑起“防火墙”,为“诚实且不幸”的人“托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同时可以进一步推动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等等。
其次,个人破产法不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从发布会通报的情况来看,《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中院优先受理的8名个人债务人破产申请特征明显:申请主体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等等。但总共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中,也混杂有“问题申请”:如有的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有的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统一以其个人名义申报;有的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还有部分申请出现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不相匹配情况;此外,部分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导致。发布会上,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问题申请”,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最后,深圳个人破产法的司法实践将会不断完善和规范,为全国树立样板。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化内容包括:针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各类情况,强化个人破产申请前咨询辅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研究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健全个人破产事务配套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