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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2023年度上半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8-01来源:盐田区应急管理局编辑:潘峰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发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警示作用,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向社会公布盐田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上半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盐田区应急管理系统2023年上半年共累计检查出动151人次,检查企业76家次,查处隐患104项,行政处罚13次,经济处罚13次,处罚金额40.79万元。

上半年度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大量存在,很多企业存在无台账或台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保护制度的核心,有利于从源头预防事故发生。各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案例一: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2023年2月21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负一层配电房内侧杂物房内堆放危险化学品天拿水两桶,其中每桶6公斤。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5万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2023年3月6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未对两名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单位从业人员78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5(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8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某珠宝制造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2023年3月9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珠宝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三氯乙烯中间仓未安装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珠宝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二项新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关闭或破坏3台(套)以下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次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珠宝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氯乙烯中间仓未安装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3027)(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1台以上3台以下安全设备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深圳市某珠宝制造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某电子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2023年3月17日,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设备维护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架构图与责任制内容不符、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电子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1(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项以上3项以下职责未履行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电子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2023年2月23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未组织2022年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该单位从业人员65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4(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