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问责才能让《统计法》真正长出牙齿

发布时间:2018-09-20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和静钧

必须强化行政纪律督察,通过地方巡视、受理举报、复核抽查,发现问题就立即纠正,并严肃问责,才能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问责记录,真正与各级官员的升迁产生关联,从而杜绝边造假边被提拔的现象。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提出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行为等将纳入督察。

与俗话说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样,统计就是调查数据、分析数据的综合性基础工程,没有统计的支持,政府决策、规划、行动的依据就失去了实证性支持,统计工作是政府科学行政的重要前提。而从时代发展上看,随着社会经济分工细化与信息数字化,不论大数据运算下的民间统计还是政府统计,都越来越依赖于基础数据的准确采集。

统计工作如此重要,然而在数据责任领域的问责强度却一直与统计重要性不相匹配,特别是真正落实这一相关性的问责,至今都还很难看到。以统计法上的规定为例,法律明确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受法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时至今日,针对政府机关人员数据造假的,尚没有任何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事实上,我们有很多法律都涉及到数据采集与披露和监测数据准确性的问题,一些法律对此还作了相当严厉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对篡改监测数据的处罚趋于严格;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当行为上的处罚也不可谓不严厉。这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制的对象是数据的提供者而非采集者。

而在《统计法》中,问责的对象不仅针对数据的提供者,也包含采集者。但由于采集者往往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而现实中往往存在“采集者无过错”的推定,认为数据注水或造假,都是企业或个人等数据提供者的原始错误,若无“原错”在先,采集者是不会跟着犯错的。这样的无过错的推定,使数据提供者和采集者往往有合谋造假的避责空间,导致依照《统计法》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数据采集者的责任时,“责任之鞭”常常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如何让《统计法》真正长出牙齿,显露威慑性呢?修法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它可以在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上发挥关键作用。但修法毕竟需要一个过程,而我们现在每天都要面对统计工作;尤其是当前全国经济大普查工作正在展开之际,必须强化行政纪律督察,从上到下,由国家统计局授权组织,通过地方巡视、受理举报、复核抽查,发现问题就立即纠正,并严肃问责,把这一领域的问责记录与其他领域的问责合并,以此考核基层统计工作人员,才能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问责记录,真正与各级官员的升迁产生关联,从而杜绝边造假边被提拔的现象。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