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报评:高筑违法成本,严防假劣疫苗

发布时间:2019-04-23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和静钧

违法成本应永远大于违法获利。违法成本还应与发现成本相匹配,越容易弄虚作假的,越不容易及时发现的,越应该加大其违法成本,以彰显法律威慑力。

近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与去年底初审稿相比,有多处出现了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大幅提升了制售假劣疫苗罚款的额度。

二审稿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超出了《药品管理法》中“违一罚三”的幅度,也超出了一审稿中“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从法律上下位衔接的角度看,《疫苗管理法》虽作为特别法,但处于《药品管理法》的下位,下位法这一突破,将带动上位法“违一罚三”规定的适时改变。

同时,为防止货值金额过低导致基数效应而使罚款失去意义,二审稿特别规定了两个最低限度罚款档次,不再与具体的违法金额按比例折算罚款额度,即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意味着“违一罚十五至三十”的机制下,还要加处不与具体违法金额挂钩的绝对罚款。这一规定,有力并严密地堵塞了法律漏洞,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将再也找寻不到通过违规金额“化整为零”来规避高昂罚款的机会。

其中还有一处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承认并赋予了民事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民事惩罚赔偿制度引入到假劣疫苗问题区域,将给那些寻求权利救济的受害者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维权的激励。从个体诉讼的角度上看,一些民事诉讼往往因诉讼成本高、赔偿金额低等问题导致不可诉,这一制度性阻碍,也助长了民间私力救济的兴起。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将鼓励受害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诉讼维权,而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极大地提高制药企业或疫苗运输、贮存、医疗主体单位的违法成本,这一法律后果预期,也会将这些主体单位或个人引导到守法诚信的路上。

假劣疫苗之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疫苗之安全,事关国民健康之安全,甚至关乎于国家之安全。疫苗之生产与使用,又往往具备垄断性的特点。一直以来,在管理疫苗领域存在着违法成本过低、利润率却过高的失衡状态。如长生事件中,最初地方药管局开出的罚单只有区区400多万元,而长生每年的利润则高达数十亿元。对于这样的企业,原有法律的小幅威慑已经失去意义,而失去法律有效约束的违法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什么缺德的事都可以做得出来。

违法成本应永远大于违法获利。违法成本还应与发现成本相匹配,越容易弄虚作假的,越不容易及时发现的,越应该加大其违法成本,以彰显法律威慑力。《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体现了这一法理精神,将使我们的法律更具有科学性和现实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