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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劳资纠纷 人民调解员介入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19-06-25来源:深圳新闻网编辑:潘峰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邓雪婷 通讯员 林振东)“谢谢你们尽心尽意、不辞劳苦、热情耐心地为我们处理问题。”日前,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室出现了感人的一幕,一名当事人紧紧握住调解员的手,流着热泪激动地说。近日,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宗因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而引发的雇佣双方矛盾纠纷的案件,在调解室才出现了这一幕。

案件发生在6月16日上午,一名搬运工人在盐田港某公司厂区内对树木进行修剪作业时发生意外,不慎从吊车上坠落身亡。事发后,涉事工人家属要求吊车老板和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而吊车老板和公司则认为涉事工人虽在工作期间死亡,但并非因公司方过失导致此事故发生,故不愿承担主要责任而引发纠纷。为此,双方请求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

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情况后,立即委派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金牌调解员李饶负责该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李饶通过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本着公平和公正原则,不厌其烦地对涉事各方开展疏导劝说和普法教育,使吊车老板深刻认识到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的情况,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涉事公司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员连续三天反复协调下,涉事三方终于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了共识,签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