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放行“同股不同权”引人遐想

发布时间:2020-08-28来源:深圳商报编辑:潘峰

本报首席评论员胡蓉

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这一天,深圳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该条例最大亮点是变通公司法,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说起“同股不同权”,必然让人联想起代表性企业阿里巴巴。2013年,阿里赴港谋求整体上市,就因“同股不同权”而失败,转而于2014年9月在纽交所挂牌。2018年4月,港交所修改规则,对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予以放行,最终促成阿里的回归。

“同股不同权”又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简单来说,在这一机制中,股权对应的分红权基本上是同股同权,但股权对应的提名权和投票权则同股不同权,常常是管理层股权虽小但拥有很大的控制权。

不难看出,这一机制能在利用股权融资的同时,避免因股权过度稀释造成创始团队丧失公司话语权,因此格外受到需要借助资本力量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企业的青睐。除了阿里,百度、京东、小米等也都是“同股不同权”。港交所顺应时代变化,进行了被认为是25年以来最大的变革,得以陆续迎来阿里、京东、小米、网易等互联网巨头。去年港交所的IPO募资额达3128.89亿港元,称冠全球。

由此便不难理解深圳此次立法的意义。深圳拥有一批具备竞争力的互联网企业,就在不久前,深圳成为全国首个5G独立组网全覆盖的城市,5G基站密度全球第一。率先迈入5G时代的深圳有望迎来行业应用的大爆发,会跑出更多新型互联网企业,“同股不同权”必将吸引更多企业选择落地深圳。

另一方面,本月24日,注册制也已在创业板顺利施行。在相关配套规则中,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为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单独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标准与红筹企业相同。实际上这已为“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开了绿灯,也由此打开了一个更大的想象空间。

这些年来,很多受益于国内发展而崛起的互联网巨头赴美上市,却因商业模式甚至市场偏见等原因受到一些非难,估值也未受到公允对待,而国内也失去了分享发展红利的机会。如果这类公司也能在国内上市,那么在同样准入条件下,再加上市场估值更高、更贴近中国市场和更便于利用深圳产业链等优势,创业板就不只是留住中国企业,还将吸引全球资本和企业,成为纳斯达克的有力竞争者。

这对深圳的创新企业和创新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与完善,以及整个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都将是巨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