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

发布时间:2021-03-02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邓雪婷

深圳特区报首席评论员姚龙华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在深圳的个人破产从此有法可依;我国内地首家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海量的个人破产行政工作从此有专门机构负责;我国首个个人破产业务办理一体化平台——“深·破茧”综合应用系统正式上线,个人破产的法律业务办理效率和透明度从此将大大提升。3月1日,深圳在立法、行政、司法领域“三箭齐发”,标志着一个具有先行示范性质的个人破产工作体系在深圳全面落地。

在很多人印象中,破产是企业的事情,与个人没啥关系。然而,市场主体的退出,不仅仅是企业的退出,也包括自然人的退出。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其破产法由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部分组成。以往,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客观上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深圳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先行一步,既是特区先行先试的使命使然,也是自身实际需求的内在驱动。众所周知,深圳的市场主体活跃,商事主体数量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目前共有超过132万个体工商户,此外还有大量以自然人名义参与商事活动的市场主体。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也为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容易衍生社会风险。

拥有特区立法权的深圳,极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圳,于去年先行一步制定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这是健全破产制度方面实现的历史性突破,是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也是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创造的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

《个人破产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行,深圳成为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第一试验田。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破产是一个非常复杂且牵涉甚广的法律过程,需要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作为支撑,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各个领域的联动。组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建立“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是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归位的需要,是提升破产案件处置质效的需要,是维护公共利益、增强破产公信力的需要,也是目前深圳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的最大亮点。强化府院联动、部门协同,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高效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优质服务,将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助力深圳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