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首宗涉黑案件

发布时间:2018-09-28来源:深圳新闻网编辑:黄一珏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郑创彬)日前,记者从盐田法院获悉,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示精神,盐田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上,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9月11日下午,盐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车某生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9月28日下午,盐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据悉,此案为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盐田法院审理的首宗涉黑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害人黎某炜控制的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明(在逃)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义乌商贸城”合作项目发生纠纷,陈某明委托陈垚东(已判决)出面调解。2009年10月14日上午,陈某明了解到黎某炜从外地出差乘机回深圳,于是指派陈某武(已判决)纠集易某胡(已判决)、被告人车某生等人在深圳市宝安机场附近准备对黎某炜实施绑架。陈某武在机场看到黎某炜驾车从停车场驶出后,立即将车型和车牌号码用电话通知被告人车某生等人。随后在出机场的路上黎某炜乘坐的面包车被截停,面包车车窗玻璃被砖头砸烂。易某胡率人将黎某炜强行拉下车,带至位于宝安沙井街道一处废弃的电厂内关押。陈某武指使车某生、易某胡等人用铁链锁住黎某炜的手脚,用布袋套住头。同时,陈某明要求黎某炜的家属交出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相关资料等物品,到派出所撤案作为放人条件。后被害人黎某炜家属按照要求将上述物品、资料交给陈某明之后,陈某武通知车某生将黎某炜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生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生在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生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当庭宣判被告人车某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