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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不应有“模糊地带”

发布时间:2022-10-12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潘峰

■赵志疆

日前,有网友发布G689次高铁上有乘客在吸电子烟的视频。10月8日,12306客服回应媒体称,高铁上可以携带电子烟,但不能抽,高铁上抽烟被发现或触发烟雾报警器将送警方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担刑责。

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并不存在“模糊地带”。近年来,各地陆续发布升级版“禁烟令”,明确电子烟也在公共场所禁烟之列。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禁烟令”能否让违规者感受到切肤之痛。从这种角度来看,每一个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关于“抽烟”,不少人都有一种很深的误解,以为只有能点燃才算是“抽烟”。实际上,“烟”有很多种,寻常的卷烟只是其中之一。燃烧与否,也不是判断“烟”的唯一标志。随着电子烟的发展,抽烟方式也五花八门,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吸食尼古丁的目的没有任何改变,而这也正是“抽烟”的重要标志。

既然是“烟”,电子烟当然是有成瘾性的,虽然更为隐蔽,但对身体的危害依然存在。在公共场所抽烟之所以令人生厌,不仅是因为刺鼻的二手烟,同时也因为抽烟者旁若无人喷云吐雾的姿态。在高铁上抽电子烟,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规则的藐视,以及对他人权益的冒犯。近年来,多地都曾出现在高铁上抽电子烟被处罚的案例。尽管如此,仍有人不惮于挑战规则。由此不难看出,相关案例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处罚力度不是太重了,而是太轻了。

相比传统卷烟,电子烟的烟雾更为淡薄,显得“不像烟”,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同时也加大了依法查处的难度。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对于电子烟来说,“验明正身”只是规范管理的第一步。在加强电子烟监管的同时,有必要将各类“替烟”产品一同纳入监管范围——既然以“烟”的名义赚取收益,就必须以“烟”的身份接受监管。这是道德的底线,也是法律的红线。(作者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