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单”商家“砍掉”的是自身信誉

发布时间:2019-07-08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杨春丽

以“砍单”方式出尔反尔对待消费者,看似攒了人气,规避了经济损失,实则丢失了作为经营之本的信誉,这注定是一桩自砸招牌、自断财路、得不偿失的赔本买卖。

■谢仕亮

你被“砍单”过吗?你熬夜蹲点“秒杀”到的便宜商品都如期到货了吗?

7月3日,湖南永州的消费者周先生就因这事向记者大吐苦水:“大半夜花了很长时间下了单,本来以为捡到了便宜,没想到第二天商家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过了一周左右又给我‘砍单’了。”

周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报道,北京市消协曾就“砍单”现象进行过问卷调查,涉及当当网、国美在线、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淘宝、天猫、唯品会、亚马逊8家网站。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八成消费者有被“砍单”的经历。让人忧心的是,“砍单”正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如订了机票、酒店民宿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任性“砍单”,电商打的“算盘”和玩弄的“伎俩”一拆便明,其利用的是商家违约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这种不合理的现实错位。“聪明”的商家往往笃定——大部分消费者被“砍单”后会因维权麻烦而直接“认栽”。即便偶尔碰到少数较真的消费者,商家也几乎不用承担多大违法成本,常常象征性地补偿一些“优惠券”将消费者打发了事。如此一来,商家既营造了销售热潮,赚取了流量,又收集到了消费者信息,还以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等问题为借口取消订单规避了促销成本。一石数鸟,真是“高明”得很。

其实,任性“砍单”商家的“算盘”打错了。以“砍单”方式出尔反尔对待消费者,看似攒了人气,规避了经济损失,实则丢失了作为经营之本的信誉,这注定是一桩自砸招牌、自断财路、得不偿失的赔本买卖。

事实上,商家“砍单”这种漠视消费者权益、有悖诚信经营的失信之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商家单方取消已经支付货款的订单,都属于违约或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即使商家的确存在过失,也应由其单方面承担责任,不能让消费者埋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交易合同一旦成立,商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遏制商家随意“砍单”,电商平台应主动完善管理机制,对平台内商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倒逼商家自律。有关职能部门可将恶意“砍单”的不诚信电商平台、商家纳入征信管理,并增强执法的刚性,加大处罚力度,如以“欺诈”之罪定性商家“砍单”行为等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同时,积极畅通维权路径,简化诉讼程序,鼓励和引领消费者勇于较真,主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