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能否“一封了事”

发布时间:2019-12-09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邓雪婷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找到自身价值。“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在接受教导后,不少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希望开始新生活,但犯罪信息的不当泄露,会让他们遭受周围人的歧视和差别对待,始终难以摆脱人生“污点”,并且无法融入社会。这就极有可能导致他们二次犯罪,增加社会危险系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保障其在未来的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让社会用包容和温暖接纳他们。——子瑜

虽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法律惩罚的一个目的就是纠正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杜绝社会上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人员在回归社会之后,仍然会重蹈覆辙。如果相关方能够事先了解原犯罪者的犯罪记录,提前做好预防,就能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降低社会损失。所以,犯罪记录并不能“一封了事”,在后续细化和完善该制度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查询机制,给予相关方必要的知情权限并提供相关渠道。——春华

是否应当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视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和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不可“一刀切”,更不能模糊了爱与罚的边界。对于初犯、偶犯、激情犯,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年龄较小(不具备辨别能力或自控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封存犯罪记录是一种保护。然而对于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甚至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人罪犯,则不应当给其“开绿灯”。“加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本应是一次机会,而不是袒护,更不是纵容。——拾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