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条例”将进一步释放城市的创新创业活力

发布时间:2021-07-20来源:晶报编辑:潘峰

7月19日中午,深圳市民梁某拿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据悉,梁某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2018年6月,怀揣着创业梦想的梁某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开始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但由于没有客户资源及遭遇疫情,很快陷入债务困境。绝望之时,梁某从新闻中得知深圳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于是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的说法,“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破产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有力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优化资源配置。但是,个人破产立法一直付之阙如,导致破产法只能“一条腿走路”。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而对普通人来说,其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让创新创业者在投身市场时有了更大的底气。

著名的“深圳十大观念”之一就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而“个人破产”正是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正是对创新、创业的兜底、鼓励、包容。它将让诚信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当然,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底,深圳累计共有商事主体361.4万户,其中个体户132.7万户。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可以说,他们正是城市的活力所在,时间证明,很多优秀乃至卓越的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就是从这样的群体中产生。但是,创业与破产,从来都是硬币的“两面”,帮助他们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将更好地释放城市的创新创业活力。

早在2013年3月,我国首部商事登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大大降低了商业活动的准入门槛和公共管理成本。而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与其遥相呼应,一起强化了这样一种认知与概念——深圳,是一个离“老板”最近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