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需要“快保护”

发布时间:2021-07-29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邓雪婷

深圳特区报首席评论员姚龙华

对权利人来说,当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维持自身市场优势,往往比损害赔偿更具实际意义。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就是“快保护”的一记新招。

日前,深圳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这是《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施行以来的首例,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先河。

有一句经典的法谚,叫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意思是说,如果作出裁决过迟,那么即便裁决结果是公正的,对当事人而言也不是真正的正义。因此,与公平、公正一样,及时、效率也是法律所要追求的重要价值。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由于其权利本身的特殊性、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往往导致侵权案件处理周期长的现实问题,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窘迫局面,间接影响全社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很重要的维度就是“快保护”。对权利人来说,当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维持自身市场优势,往往比损害赔偿更具实际意义。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就是“快保护”的一记新招。

在深圳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之前,我国虽然也有知识产权禁令,但主要局限于诉前禁令、诉中禁令、永久禁令。它们均具有一定的临时救济性质,但都是通过法院作出的,且权利人在诉讼活动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前置条件非常严格,导致成功获得禁令保护的现实案例少之又少。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禁令将在实体争议获解之前,有效防止侵害行为继续,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这突破了我国司法裁判行为禁令的种类局限,开拓了权利人维权的新的方式,是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创新之举。

知识产权需要持续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也要不断创新。深圳的创新之举,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高效便捷的优势,帮助权利人在诉前及时高效维权,推动知识产权“快保护”开创新格局。更重要的是,这有利于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从而让城市营商环境更有吸引力,创新创业更有活力,高质量发展更有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