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系统受贿案 七名被告最高获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2-10-25来源:深圳商报编辑:郑创彬

昨日庭审现场。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摄

  为惩治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昨天下午,盐田区法院集中对七宗医疗卫生系统的受贿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横岗人民医院原院长孔德奇,深圳市中医院原党委书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原院长侯庆中,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院长顾问兼口腔疾病防治中心主任刘寿桃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横岗人民医院原院长孔德奇在先后担任大鹏人民医院院长、平湖人民医院院长、横岗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装修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及医院人事调整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广告招牌制作商和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及本院工作人员等16人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24.2万元。孔德奇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德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孔德奇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孔德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32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法定刑期为十年。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盐田法院依法根据上述案件的犯罪数额、情节等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包力 通讯员袁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