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老赖” 不能有悖法律精神

发布时间:2018-07-13来源:深圳晚报编辑:邓雪婷

深圳晚报评论员李屾淼

日前,浙江苍南县饶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高校,却因为饶先生在银行欠债20万元而差点被校方拒绝录取。不得不说这招很有效,饶先生立即还清了全部欠债。“老赖”不再赖,当然是个好事,只是本案中的父亲失信、株连子女的做法,似乎有越界的嫌疑。

从现行法规政策的层面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失信惩戒确有相应规定,其中包括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但对于子女正常高考升学并没有限制。

对失信人子女上贵族学校、私立学校方面的限制之所以正当,是因为能否享受私立高价教育往往取决于家庭财产情况,并非子女的固有公民权利。本质上,这是对失信人的财产权进行限制,不应影响其子女享受公办教育的权利。“老赖”的子女考上大学名校险遭拒录,这种做法恐怕缺乏足够的法律政策依据。

话又说回来,如果我们对老赖的监控,能够精准到对老赖的儿子上哪所大学都了如指掌的时候,那么对老赖本人拿出一种有针对性,又不至于有违法律精神的惩罚方案,绝对不会是一件难事。株连家人子女,不论是否有效,都不应该被提倡。

一旦开始使用在法律层面上站不住脚的方式,来惩戒另一种违法行为的时候,从根本上而言牺牲的是对于法律的敬畏。不可否认有“老赖”通过把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还款。但这种漏洞应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弥补反制。如何实现正义、减少争议,需要智慧,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按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老赖”在生活中确实已经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说,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但就目前看来,对于“老赖”的惩戒措施,显然还需要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