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法院一审宣判施世锋贪污、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2-09-09来源:盐田网编辑:郑创彬

盐田网讯(深圳报业集团特派记者 郑创彬 通讯员 李欣怡)9月7日,盐田法院一审宣判原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盐田分公司经理施世锋贪污、受贿案。盐田法院认定被告人施世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据悉,被告人施世锋在担任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工程部部长周某串通合谋,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11万元。另外,其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包工头张某(因本案已被判刑)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

2010年4月26日,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与包工头林某林(另案处理)签订北环大道路面修缮及交通改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00万元。在该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被告人施世锋与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工程部部长周某商议,让林某林虚增工程钢筋用量,以此套取工程款并非法占为已有。随后,周某告诉公司采购员何某才,将林某林提供的7张钢筋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84090元)计入工程原材料账目,其中虚增钢筋用量的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林某林收到工程款后,将其中虚增的人民币11万元交给了周某。周某又将该笔赃款交给施世锋,施世锋分给周某人民币3万元。

2010年4月,被告人施世锋以朋友急需用钱的名义向张某提出借款人民币3万元。张某为了跟施世锋搞好关系,以便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施工中得到关照,于2010年4月28日将人民币3万元作为好处费转账到施世锋的银行帐户。2010年4月28日,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张某负责北环大道路面修缮及交通改善工程中的沥青料等拉运及工程机械作业,合同定价为人民币6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世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施世锋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