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多元共治机制 盐田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幸福之城

发布时间:2018-11-01来源:南方日报编辑:陈琳君

2锐意改革赢空间

逐步实现“政社合作伙伴关系”美好蓝图

盐田因改革而立,因改革而兴,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近年来盐田区政府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开创性地成立链接社会力量与政府管理的枢纽型组织,逐步建立了社会力量与政府管理相衔接的机制,构建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标准化和定量化体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多个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

首先,盐田区开创性地成立链接社会力量与政府管理的枢纽型组织。目前,盐田区多个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主动自上而下地发起成立了一些社会治理领域的社会组织,以政府资助、购买或补贴的方式为这些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由各类社会力量自主运营。

例如,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员协会在盐田区委政法委和盐田街道办的支持和指导下,在辖区6个社区设立了6处社区调解室,并结合社区综治服务室建设,组建了17个小区居民调解小组,让调解室、调解员全方位覆盖辖区每个角落,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业内专家看来,此类组织发源于体制内,但用体制外的力量独立运行,既可以正确地领会并落实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社会治理的方向上与党委政府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又具有社会组织的灵活性和自治性,未来将成为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枢纽。

同时,盐田区将行政职能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率先探索出社会力量与政府管理相衔接的机制,构建“政社合作伙伴关系”的美好蓝图正在盐田区一步步变成现实。

劳动争议移动仲裁庭是政府管理职能与社会力量主动衔接的一个生动例证。2016年,盐田区在全国首创劳动争议移动仲裁庭,将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案例移动到街道、行业协会、工业区、商圈等基层开庭,让旁听企业、各行业负责人直观了解仲裁庭审过程及内容。

移动仲裁庭将政府服务下沉到基层,依靠社会力量具体协办和承办,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组织企业参与、协调安排场地,既确保了政府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发挥了社会力量的专业性、灵活性和能动性。

另外,为破解盐田港区后方陆域货柜车乱停放、噪音扰民、交通堵塞等社会治理难题,盐田区司法局充分发挥盐田港口运输业工会联合会作用,积极搭建“司机大讲堂”平台,通过司机朋友喜闻乐见的形式,向货柜车司机讲解法律知识,提高行业司机群体法治素养,培育和树立安全、绿色、文明的物流文化,为盐田港口运输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司机大讲堂培训活动通过案例分析和普法教育,面对面向司机传递盐田港后方陆域的规划和思路,借助这一平台倾听司机的心声,了解司机面临的难题,这既提高了司机的法律意识,也加强了对司机的服务和关爱。”盐田港口汽车运输业工会联合会主席黄祖胜表示。

创新社会治理,不仅要有把握宏观全局的视角,更需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根据实际采取人性化、精细化的社会治理措施。

据悉,为了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有规可循、社会服务成果有章可考,盐田区近些年来在社会服务和和谐劳动关系等多个领域进行了标准化和定量化的尝试与探索。“我们把标准化引入社会服务,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运用标准化的原则和方法,开展有效社会服务,实现社会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建立量化评价标准。”盐田区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盐田区从推进机构养老标准化服务建设起步,逐步推进各领域的社会服务标准化进程,采取“有国标贯国标、无国标研地标、国地标宣贯一体”的工作思路,既主动对接国家行标,积极推动已有社会服务标准在盐田试点落地,又积极推动地方标准研制。

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盐田区先后制定了残疾人、医务、学校等10个领域社会工作操作指南,形成了盐田区可量化、可操作、可推广的社会工作服务操作指南,并承接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行业标准《残疾人社会工作标准》的研制工作。

盐田区在社会工作服务分领域标准化建设上的努力得到了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可。2017年,盐田区与全国社工标准委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制定《盐田区打造社会工作服务业产业标准化培育试点方案》,开启创建首个“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服务业产业培育试点”和“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综合示范地区”。

此外,盐田区还在2017年创新性制定出《深圳市盐田区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从劳动关系环境、劳动关系状态、管理服务效能、满意度调查等四个维度构建科学的和谐劳动关系量化评价体系,规范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实验区的创建标准,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益探索。

业内相关专家表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评价体系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使政府及时掌握整个城区劳动关系的动态,准确掌握试验区的建设和进度,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可以督促企业定期向劳动部门上报劳动关系的基本信息,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