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在农业社会里理所当然的事情,在现代都市却可能是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乃至公共安全的。在这个意义上,大都市的生活规范大于“朴素的道德”,“爱心”也不能掩盖所有风险。
沈彬
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于是将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前不久,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杜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流浪狗咬伤人,长期喂养的邻居被判赔钱”事件引发热议,很多人不解:献爱心有什么错?为什么会赔偿?
流浪动物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高频议题”,往往引发口水大战。而法治社会应该把这种社会议题转化为法律议题,以定分止争、制止任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争议点在于,市民好心喂养流浪猫狗,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呢?有侵权法专家就认为,对于流浪动物的“喂养”关系,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不构成行为人与动物之间强责任义务关系,“喂养人”不应对动物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目前各地的多种判决都倾向认为,流浪动物的喂养人应该承担与狗主人、管理人相同的责任,不能因为是对流浪动物献爱心,就豁免了作为管理人的责任。这次北京的判决,也是延续这个法理。这是因为,行为人持续长期喂养流浪动物的行为,已经与动物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既然有“管理”责任,就不能只谈爱心,不尽管理义务。另一方面,从流浪动物的生物风险管理来说,许多流浪狗没有打过疫苗,因为有人投喂而长期逗留在一些小区,的确增高了这些小区的安全风险。此外,科学研究显示,流浪猫会对当地生态系统中的鸟类及小型爬行动物构成严重威胁,是公认的“生态杀手”。 所以,“好人就要做到底”,不能说只是喂养流浪动物,却放任不管,任其威胁当地社区的安全。
其实,现代社会有着复杂的运行机制,也构建了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个“强规范社会”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能“任性”,比如不能够随便停车、任意搭建、饲养家禽等等,甚至在一些历史风貌区,地方法规还禁止在户外晾晒衣物。一些在农业社会里理所当然的事情,在现代都市却可能是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乃至公共安全的。在这个意义上,大都市的生活规范大于“朴素的道德”,“爱心”也不能掩盖所有风险。
从国际经验看,对于流浪动物的正确处理方式,绝不是放任其“野外散养”,一般会适时进行积极干预,包括:实施捕捉—绝育—释放技术(TNR),甚至直接捕杀。对于流浪狗,一般会进行收容;对于没有人认领的狗只,会实施人道毁灭。
喂养流浪动物,不能“任性”。在现代“强规范社会”里,爱心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只有在法律上强制流浪动物的喂养人承担管理人的责任,才能杜绝爱心变“任性”。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