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并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事实上,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国内多地已开展试点。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此前有反对声音认为,让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的夫妻冷静,可能会对当事人“离婚自由”构成干涉,甚至可能成为法官故意拖延办案的借口。也有人认为,法院设置冷静期无异于“居委会大妈”的劝说调解,没有必要。今天的一些夫妻不愿意像以前那样委曲求全,面对情感破裂愿意及时止损,本身确实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同时也应意识到,轻率冲动的离婚现象也不在少数,必要的缓冲机制并非多余。在如美国、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设置了类似离婚冷静期的规则,离婚在哪里都不是好事,都应被慎重对待。
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诉讼案件的必备程序,“离婚冷静期”并非无中生有,本身也是法院行使调解权的形式之一。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离婚数量增长,对于家庭相关成员,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会带来不小的影响。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更多在于引导夫妻能谨慎对待离婚。当然,作为一种新尝试,各地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更需要遵照执行规范,确保离婚冷静期发挥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