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陷入旅游金融“庞式骗局” 监管当发力

发布时间:2018-07-31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邓雪婷

和静钧

只有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或具备公共服务能力的非公共机构,积极发挥监管作用,才会使那些资质与实力不济的旅游公司无法再钻空子捞一把。

近年来,“押金游”、会员制等各类旅游金融模式的风险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此前发生的北京海涛旅游、青扬旅游等旅行社团因“押金旅游”金融模式面临挤兑或资金紧张引发群体维权事件,使这一社会新问题迫切需要找到解决的出路。

从旅游市场的角度来看,旅游金融模式创新,应是适应新的市场动向的市场行为,是旅游市场主体人之间的契约过程,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本身无可厚非。只要契约行为守住了旅游法及相关法规中对“低价游”“购物游”“零团费”等禁止行为的底线,这样的旅游合同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上是成立并且合法的。

然而,我们所说的“合法旅游合同”,仅只涵盖了旅游过程,并未指提前收取大额押金的行为。押金是一种保证行为,属于另一个合同范畴。押金的收取应与实际费用相当。而旅游金融模式下的“押金游”中的押金,往往是数倍、数十倍于实际支付的团费,事实上已成为一种面向客户的融资行为。

如果把这类“押金游”或“会员卡”的预付款,仅仅简单视为旅游合同的附属合同,那么这一名为押金实为融资的金融行为就会逃脱金融部门的监管;一旦融资投资渠道受阻,押金资金链断裂,客户血本无归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而此类事件涉及群体数量众多,“庞式骗局”下受害群众的集体愤怒,很容易上升为社会不稳定事件。

从客户本人来看,“买者小心”的规则却往往不被重视,因为贪图便宜等人性弱点,令一些人往往不假思考就会参与其中;一旦初尝甜头,更会笃信沉迷之。据报道,天津的旅游监管部门曾一再提醒社会公众说,某某旅游公司推出的金融模式属于“低价游”行为,大家一定要谨慎,但还是有众多人士罔顾警告,最后受骗上当。

而从“卖者小心”的角度上看,只有一些资质厚实的公司可能对这类金融融资旅游模式经营得当,从而使得双方得利。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也会驱使一大群并无资质或相关能力的公司涉足其中,“卖者小心”之规则遭遇漠视,最终酿成严重金融风险。

在这样的双重困境之下,只有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或具备公共服务能力的非公共机构,积极发挥监管作用,对此类公司的融资信誉作出评级警示,对融资额度予以合理限制,才会使那些资质与实力不济的旅游公司无法再钻空子捞一把。另一方面,应向广大群众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市场行为的甄别能力,并增强其自负其责的意识,不能“便宜自己占,亏了怪政府”。经验表明,有关部门三番五次查办“零团费”,但此类事件纠纷依然屡屡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一大批游客选择盲目跟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